一、设置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须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设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考察并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教育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三、设置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四、设置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学校名称、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规模、领导体制、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
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高等教育结构布局;
3、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基建计划;
4、参加论证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论证单位或个人均应在论证报告盖章或签名。
(三)章程(普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1、学校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
4、学科门类的建设;
5、教育形式;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审批机关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基他材料。
五、筹建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的审批按照以上要求办理。
六、独立学院的审批按照以上要求办理。
七、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的合并、撤销、变更名称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批准机关审批。